成功案例

善意取得是否有效

作者: 付盾 日期:2018/11/22

案情:甲与乙合伙开办一歌舞厅,约定各自出资4万元,工商、税务等部门证照均由甲负责办理。后甲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了相关证照。一年后,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二人遂产生矛盾。2008年3月,甲趁乙外出之机,将歌舞厅两套音响设备作价2万元卖给丙。甲称自己是歌厅老板,并以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证照证明。丙信以为真,付清价款,并提走音响设备。后乙得知此事,找丙称两套音响设备是其与甲共有,甲无权单独处分,要求丙返还。问:丙能否取得上述音响设备的所有权?乙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宇能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该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也有类似规定。 本案中,丙以合理的价款向甲买受音响设备,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其交易合法有效,当然,对于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给乙造成的损失,乙有权要求甲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