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初至2008年3月期间,沈某从老家安徽省某县“收购”孩子,欺骗儿童的父母称其将孩子带出去卖馒头、卖玫瑰花等赚钱,然后对骗来的儿童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控制其人身自由,胁迫他们上街行乞。这些骗来的小孩子自称没钱缴学费不能入学,低头跪在地上当街乞讨,他们身边放着“学生证”和“凄惨故事”的牌子等。沈某还制定严格的“乞讨制度”,并且派人化装成“路人”监视,有违反“行乞制度”的,就要遭受到拳打脚踢或不准吃饭、罚站等惩罚。三年时间沈某非法所得达15万元。
律师说法: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沈某以营利为目的,强迫儿童乞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其行为符合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依据刑法修正案(六)判处刑罚。有爱心的市民见到可怜的小孩子在街上行乞,往往会伸出援助之手,然而不法之徒就是利用这个来骗取市民的爱心钱。因此笔者提醒广大市民在伸出援助之手的同时要多留心,看他们是否被胁迫。同时,还建议市民发现行乞人的异常情况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被胁迫者也一定要千方百计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笔者倡议全社会都来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和贫困家庭的孩子,提高警惕防止小孩子被犯罪分子骗去行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