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3月14日某国家机关人员文某与木某儿媳秦某通奸,被木某等人在某宾馆当场抓获。文某为平息事态,当场提出自愿补偿木某20万元,当时双方未立字据。同年3月20日左右,文某两次收到敲诈信(经查木某对此事不知情),为此文、木二人一同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不久,接案派出所干警吉某以涉嫌敲诈罪将木某一家带到派出所,并通知文某到场,吉某当场收缴木某10万元,但未开收据。仅由文某书写一份20万元属自愿补偿木某等内容的依据留在派出所。为防吉某销毁文某所写证据,在木某所在村村支书与文某单位领导在场的情况下,文、木二人协议书面写明吉某收缴10万元的事实。几天后,文某将吉某退还的10万元分两次退还给木某。公安机关预对此事予以立案侦查。
律师说法: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文某补偿木某20万元属于真实意思表示,若是受威胁所为,懂法的文某完全可以当场报警将木某绳之以法。所以笔者认为木某既没有敲诈的故意,也没有没有非法占有文某财物的目的,更未使用威胁或要胁的方法逼迫文某交出钱财,木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