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刑法修订案(七)将泄露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惩处范围

作者: 谢聪荣 日期:2018/11/22

案例:李小姐去年在某妇幼保健医院生下孩子,刚出院那天就有2家摄影店来电话预约上门为孩子拍满月照。李小姐看到孩子一出生,马上就有人争着上门服务,当时还很高兴。然而,接下来的日子就兴奋不起来了。李小姐坐月子期间,来电话、上门约拍照的就又来了5家,此外,制作蛋糕的、推销奶粉的、推销保险的,也纷纷来电话或上门联系业务,不胜其烦。

律师说法: 实际上,李小姐只是不堪信息骚扰人群中的一员。据了解,在电信、银行、保险、互联网等诸多行业,都存在泄露姓名、性别、年龄、生日、住址、婚姻状况、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的情况,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存在滥用、泄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令人欣慰的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新增条款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根据修正案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窃取或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人也可能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也可以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在个人信息保护被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之后,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其他部门法也会陆续出台,届时,公民个人信息将得到更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