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奶奶今年有七十多岁了,两年前,李奶奶的儿子病亡,媳妇将3岁的孙子交给李奶奶带养,此后,媳妇就没有给过任何抚养费用。孙子今年5岁了,李奶奶已无力抚养,她可否代孙子起诉其媳妇,要求法院判决媳妇抚养小孩;如果媳妇不抚养,可否要求媳妇给其抚养费6万元?
宇能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李奶奶的孙子现年只有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和提起诉讼。而本案中,小孩的母亲健在,小孩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应是其母亲,也就是李奶奶的媳妇,李奶奶如代理孙子进行民事活动和提起诉讼,须经媳妇授权,但媳妇不可能授权李奶奶起诉本人,因此,李奶奶代其孙子起诉其媳妇,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之规定,由于媳妇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李奶奶作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本人名义起诉媳妇,要求媳妇履行监护人职责;同时,李奶奶也可以媳妇不履行监护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媳妇的监护人资格,变更孙子的监护关系,请求指定本人为孙子的监护人,李奶奶在成为监护人后,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孙子要求媳妇支付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