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周某的户口在湖南涟源农村,但自1982年起一直在湖南娄底城区工作和生活,其中,1982年12月至2004年2月,在娄底某知名建筑公司从事钢筋工工作;2004年建筑公司改制后,周某一直在娄底的一些建筑工地承包钢筋工施工工程。2008年10月29日,周某因车祸死亡。周某死亡后,其亲属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因协商未成,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周某的亲属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诉讼主张。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胡智林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之规定,城镇居民死亡赔偿的标准远高于农村居民。本案受害人周某不仅户口在农村,而且没有在城镇购置住房,因此,为证明周某长期在城镇工作、收益来源于城镇,且长期在城镇居住,笔者作为代理人,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向建筑公司留守处调取证明书、技能岗位证书、工资发放表、劳保用品登记证、奖励证书等材料,证明周某在该公司工作情况;向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调取钢筋工施工承包协议书、工程结算书、账簿、周某领款凭证等材料,证明建筑公司改制后,周某在娄底城区承包工程;调取周某交付房租租金和水电费的凭证、周某的暂居证、周某投保人寿保险的资料、人寿保险公司的邮寄资料、相关知情人员证言等材料,证明周某长期在娄底城区居住。正是因为提交了充足的证据材料,周某的亲属的诉讼主张得到了人民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