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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诉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

作者: 胡智林 日期:2018/11/22

彭某甲诉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2004)双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双峰县人民政府发给第三人彭某乙(即彭某甲之胞弟)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彭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委托胡智林律师为其二审代理人。胡智林律师阅卷后,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一、双峰县人民政府在为第三人彭某乙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前的地籍调查程序中,未按《土地登记规则》之规定履行公告程序,致使直接利害关系人彭某甲无法提出异议,使彭某甲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程序违法;二、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彭某甲、彭某乙及其母在一九七一年三月分户时对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分配,据此,双峰县人民政府发给第三人彭某乙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予撤销。但不知何故,二审在作出判决时,却回避了胡智林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彭济达不服该二审判决,为此,胡智林律师代书了再审申请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本案一、二审判决,撤销了双峰县人民政府发给第三人彭某乙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彭某甲的合法权益获得维护。